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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故意伤害 死刑变更为有期徒刑

来源:周增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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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4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平、李某某、程某某与小某某、高某(二人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xx烙锅店吃烙锅,李某平之妻张某某到烙锅店告诉李某平,有人在其开设的麻将馆打假麻将,叫李某平回去看看。李某平回到麻将馆劝参与打假麻将的杨某某未果,便安排段某兵在麻将馆外看好打麻将的人,自己返回烙锅店邀约李某、程某某等人到麻将馆教训打假麻将之人。李某平、李某赶回麻将馆内将被害人李某献带出后与段某兵对李某献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陈某持塑料凳朝李某献乱打,程某某赶到后持刀朝李某献背部刺杀。李某平劝开程某某等人时,李某献趁机逃往公路,被从对面赶来的高某等人围殴在地,李某、程某某追上参与殴打李某献,程某某持刀朝李某献的腿部刺杀。后几被告人各自逃离现场。李某献逃到公路边打车回家后,其妻将其送到六盘水市xx总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献系被单刃类锐器刺破左侧肺脏,导致失血过多死亡。2014年9月2日和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陈某庆、李某平、段某兵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某平的协助下将李某抓获,在李某的协助将程某某抓获。

   2015年6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一并对其他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和其他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程某某家属委托周增银律师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周增银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卷宗并多次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并代程某某拟定上诉状,以被告人程某某应构成故意伤害为由进行上诉。二审过程中,周增银律师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在律师的多次协调下,被告人程某某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审过程中,周增银律师提出“程某某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明知被害人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过重。希望改判程某某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贵州省高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周增银律师的辩护意见。2015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对其他被告人一并作出判决。

  

 注:该案相关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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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增银
  • 执业律所: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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