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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受伤的工伤待遇
作者:罗召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量:0
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某公司担任绿化工,因年龄64岁,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因单位没有给其上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虽然单位给其出了医药费,但对误工费和其他赔偿费用不予认可。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因超龄仲裁不予受理,申请工伤同样以没有劳动关系和超龄而不予认定,最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因工受伤的事实清楚,王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应当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判决人社局做出行政行为,应予认定工伤,二审维护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