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娟律师

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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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征地拆迁

拒绝应诉后果:缺席判决

来源:唐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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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职员。

被告:许xx,住湖北省天门市。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5日,原告广东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xx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就产品的购买单价、付款方式与计划、结算期限等做出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交付了挖掘机四台,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360000元,余下首付款1124715.6元未付。原告将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原告广东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5日、2011年11月2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二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PC360-7型挖掘机二台、HB215LC-1型挖掘机二台。9月5日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首付款851182.8元,余款办理融资租赁支付;11月2日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首付款633532.8元,余款办理融资租赁支付。两份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合计为1484715.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挖掘机交给了被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360000元,尚欠原告首付款1124715.6元未付。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是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在被告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时,原告将承担租赁物及剩余租金债权的回购担保责任。被告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违反了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的义务,为此原告为被告垫付融资租赁租金213000元。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许xx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124715.6元。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约定买卖4台及其及首付款金额。2、融资租赁合同4份、补充协议书4份,证明被告向三井x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办理了涉案挖掘机的融资租赁,而原告为被告的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原告不仅代垫了租金还履行了回购担保义务,取得了四台挖掘机的所有权,并依据协议书收回了四台挖掘机。3、银行电子回单2份,证明原告代被告垫付了213000元。4、收货确认单(服务报告),证明被告分别于2011年9月16日、10月19日、11月7日收到四台挖掘机。

     被告许xx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已依据《补充协议书》履行了回购担保义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收回被告的四台挖掘机。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供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广东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xx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四份《补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尚欠原告首付款1124715.6元未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款项1124715.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判决如下:

       被告许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24715.6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签订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无按约履行并且未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是主动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该承担此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民事案件中非常多的当事人以为不到法院参加庭审就可以拖延时间或者可以逃离法律管理,其实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按缺席判决,漠视法院的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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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娟
  • 执业律所: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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