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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征地拆迁

终止执行案件详析

来源:唐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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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揭先生诉被执行人谭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揭先生清偿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案件经过:

       法院依法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依法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及调查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线索,除被执行人黄xx名下位于广东省电××水东镇海滨大道××号怡景湾海岸豪庭6幢xx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黄学习、于2014年1月22日将上述房产分别抵押给两案外人。

案件结果:

        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抵押给案外人,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xx执xxxx号案的本次执行。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已经依法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及调查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线索,除已抵押案外人的房产外再无其他房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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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娟
  • 执业律所: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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