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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征地拆迁

法院支持——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来源:唐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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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先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女士,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先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陈xx,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罗先生与被告黄女士、肖先生因130万元及其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至今未还款,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原告罗先生起诉请求: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借款时间3年,并约定利息。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但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黄女士答辩称:两被告于2017年3月因购买房屋,房款总额要交付5832420元,为了支付物业的首期款,确实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用于支付首期房款,除外,两被告还向被告黄女士父母借款了一部分钱交房屋的房款,在黄女士父母在百般讲情的情况下,原告才同意免除房子借款担保,尽管原告免除了担保,但一直要求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其支付利息,两被告在支付利息的问题上,当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借款双方达成共识后,2017年3月31日,、原告将汇款汇到肖先生账户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出具相应的收据,但是当时双方已经达成口头约定,再加上被告黄女士父母的关系,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借款还钱也是天经地义,所以被告黄女士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被告肖先生答辩称:一、此借款是被告黄女士的母亲向原告借的,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被告肖先生未作出任何承诺,原告也从未向两被告追讨过。被告黄女士单方面向原告出具《借据》,并补签《借款合同》,自认对其不利的借款期限、法定最高利息额、房屋抵押等条款,有悖常理,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伪造巨额债务,进行虚假诉讼。二、原告的全部证据均由被告黄女士提供,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黄女士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意图明显。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原告通过其本人账户向被告肖先生尾号为5189的账号转账支付了1300000元,附言为“借款”。原告对此提交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肖先生的账户转账支付了1300000元,并备注附言为“借款”,现两被告均确认涉案款项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房屋,并均确认为借款的性质,足以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原告与被告黄女士于2021年3月2日补签了《借款合同》,被告肖先生并未在该合同中签名确认,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肖先生对此知情且表示同意,原告以其与被告黄女士单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及还款期限的内容约束被告肖先生缺乏理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然而,《借款合同》是原告与被告黄女士双方共同约定,被告黄女士亦同意按照该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故该合同对原告与被告黄女士合法有效,被告黄女士应依约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黄女士依约定支付利息,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女士、肖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罗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

       二、被告黄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先生支付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被告肖先生对其中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得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两被告均确认涉案款项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房屋,并均确认为借款的性质,足以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但是补签的《借款合同》肖先生并未签字确认,该补签合同不对其有约束作用,但被告肖涛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肖涛支付逾期利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那么假如夫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达成协议由一方偿还贷款,另一方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夫妻与第三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和夫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在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都应受合同约束。不过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约束未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出借款项的第三人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在出借款项的第三人依据借贷合同向借款人主张偿还款项时,夫妻双方均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免除偿还借款的义务。但依据离婚协议负有偿还借款义务的一方不偿还借款时,另一方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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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娟
  • 执业律所: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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