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万债权转让案件流程示例
案情简介: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先生、黄女士与广州市xxxx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xx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广州市xx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案件经过:
2020年12月17日,欧阳先生、黄女士与广州市xx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载明:将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截止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复利、一般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合计86307559.8元的债权转让给广州市xx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已经收齐债权转让款、履行了通知债务人义务,现特此出具本确认书,同意法院将(2019)粤xxxx执恢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市xx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22日,欧阳先生、黄女士与广州市xx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xx晚报》发布了相应的债权转让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列明借款人全称、借款合同编号、担保人名称。
在法院听证过程中,欧阳先生、黄女士、广州市荔湾区xx开发总公司出庭确认知悉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同意变更案件执行人。
案件结果:
申请人广州市xx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裁定如下:
变更广州市xx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19)粤xxx执恢xxx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律师心得点评: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申请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予以转让;
第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