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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公证与签署私下财产处理意见的对抗,律师助力当事人分得房产

作者:胡梦蝶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面临房屋拆迁安置环节,人们往往会应开发商的要求,为办理房屋安置方便而草率签署房屋安置协议,而这种情况下,往往为未来发生的继承纠纷埋下隐患。在一起赵家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赵家七个子女就是在开发商的指导下放弃了继承公证,将房屋登记在四子名下,而四子去世后,其余六个子女便找到本律所,要胡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以主张按份额继承房产,本所指派胡承办该案。

该案中,六个子女均放弃继承公证,对于我方而言系明显不利状态,律师经过精心细研、积极梳理证据材料,最终制定放弃继承公证与签署私下财产处理意见的对抗策略,帮助我方当事人分得房产份额。

在本案中,赵父早已去世,赵母名下有东城区一套房屋,2010年拆迁,原地安置房屋一套,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后,赵母去世。

赵家七个子女,应开发商的要求,为处理房产方便,并撰写了一份房产处理意见,约定房屋由四子继承,登记在四子名下,如果未来房屋出售,所获租房利益由七子各占七分之一。

安置房尚未交房,四子去世,四子之子办理继承公证,认为安置房是四子的个人财产,应由自己继承。其余六个子女出于无奈,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辩护策略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律师遇到两个难点问题。第一、关于该案的案由选择与管辖问题。第二、房屋尚未交房、更无房产证,存在法院不予分割的风险,以及私下处理意见能否对抗公证继承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案由选择和管辖的问题,律师认为因安置房协议在四子名下,该案案由应当以分家析产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但四子之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继承纠纷,应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该案的管辖问题,律师不认可,遂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最终仍认定不构成分家析产,支持了对方的观点,并将该案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该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家律师认为,该案的管辖问题是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整体解决,故最终认可了法院的裁定。另外,可喜可贺的是,法院就管辖问题的判决认定的继承关系,是存在于赵母和七个子女之间的,因此该认定,实质上是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

第二关于房屋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律师经多次与开发商联系沟通,确定可以分割安置房购买协议的权利义务。该案中七个子女中,六个子女都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而私下签订的处理意见能否对抗放弃继承公证,是律师着重考虑的地方。律师认为,该问题的本质是放弃继承公证与私下签的处理意见之间的对抗,在收集了四子一直以来向其他子女发放安置补贴的证据,以及家庭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证明大家一直都是按照当初私下签的处理意见进行履行,大家均认可各占七分之一,法院最后支持了我方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放弃继承公证,但是结合多年来各子女之间对于违约房屋补贴的处理,以及家庭微信沟通的内容,最终认定放弃继承公证不是真实意思,处理意见是各子女对老人遗产的分割方案,合法有效,并判决按照处理意见,由七个子女各占七分之一。

律师点评

分割协议是各子女就母亲的遗产如何分割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真实、合法、有效,各子女也均按照该分割协议履行;放弃继承公证,是各子女之间为处理遗产方便而进行,并非各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实际上各子女一直在按照分割协议履行,虽然放弃继承公证之后,安置房协议登记在四子个人名下,但其一直按照分割协议向其他子女支付房租补贴,因此法院认定分割协议才是各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遗产应当按照分割协议进行分割,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该案对于在子女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意见放弃继承公证的情况,该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并未交付、更无房产证的情况下,安置房购房协议的权利义务,安置房相关权益可否进行分割等问题均提供了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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