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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拆迁安置协议,帮助非农的外来媳妇分得拆迁利益

作者:胡梦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0

郑女士诉董大爷、蔡大娘、蔡女士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女士

被告:董大爷、蔡大娘、蔡女士、董先生(胎儿份额)

原告律师:李婧德律师

2013年11月,郑女士与董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月领证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还算融洽,郑女士怀孕。

2014年3月,董先生家拆迁,拆迁协议约定董先生家可获得宅基地区位款约168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约62万元、家用设备移机费约4千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约12万元、搬家补助费8千元、住房安置补助费117万元、提前搬迁补助费50万元、其他费用约72万元。自2014年3月起至今,每人每月1000元人口周转费。

董先生家共有家庭人口7人,分在两个户口,董先生与奶奶、叔叔3人为一户;郑女士与董大爷、蔡大娘、蔡女士4人为一户,董大爷和蔡大娘分别是董先生的父母,蔡女士系蔡大娘的侄女。当时,因郑女士已怀孕,按照当地的拆迁安置方案,董先生家实际可安置8人。

按照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员均可以30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45平方米的房屋,郑女士所在的户内共有5个名额(含未出生胎儿),可获得22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实际分得253平方米,超过优惠购房面积28平方米,超出面积按1.1万元每平方米购买。其中,有一套房屋面积约为42平方米。

董先生家拆迁后,蔡大娘向郑女士转账30万元。随后不久,郑女士流产,郑女士与董先生本就草率仓促的婚姻出现矛盾,双方冲突不断,后于2016年12月正式分居。2017年3月,郑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应得的拆迁利益。立案后,因安置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法院建议我方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作为案由,遂改之。

接受郑女士委托后,我们通过以下三步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一,调取证据。郑女士手中没有任何拆迁安置材料,她亦不知道董先生家具体分得了多少拆迁利益。立案后,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函,向当地村委、折迁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调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全部材料,集齐了重要的证据材料;第二,明确郑女士可获得的拆迁利益;按照法律以及当地拆迁安置政策,我们梳理出郑女士享有的拆迁利益,包括部分货币补偿款和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第三,结合双方需求,达成和解。郑女士并不想要房,对方想要保住房产,在了解双方需求后,为避免诉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我们积极推动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办案经过

郑女士到所咨询时,她讲述了当初认识董先生两个月,即应对方要求登记结婚,并很快有了身孕。婚后两个月,郑女士才发现原来董家面临拆迁,董先生结婚和郑女士怀孕,可为董家多分得两份拆迁利益。后来,郑女士意外流产,董先生对郑女士日益冷淡,并认为董家的拆迁利益与郑女士无关,郑女士愤而决定诉讼。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顶住董家人的生命威胁,克服了当地村委会、拆迁办的各种恶意刁难,先后6次往返法院、村委会、拆迁办,终于调取到了拆迁协议、拆迁款发放表、董家刻意隐匿的拆迁安置房信息等重要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借此向法官和董家施压。在法庭上,董家人数次威胁办案律师,办案律师临危不惧,按原定计划抛出一系列证据,据理力争,坚决为郑女士争取该得的利益,最终迫使董家作出让步,给予郑女士超出预期的折价补偿。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实现和解。蔡大娘一次性支付郑女士60万元补偿款,且蔡大娘承诺不再主张郑女士返还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郑女士撤诉。

[1] 因本案所涉安置房产尚未获得产权证,法院要求变更案由,原案由为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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