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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重审案件

作者:陆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量: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2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Y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B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B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上诉人:上海Y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上海B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 沪0115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Y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五、六、七项,改判支持Y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驳回B公司全部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上海某高科技术产业东区某路某栋厂房(以下简称系争厂房)内挂有案外人铭牌,并有案外人员工在厂房内办公且存放案外人的货物为由,认定Y公司将部分系争厂房交由案外人使用,实质.上构成转租行为是错误的;Y公司在之前也以相同的方式在系争厂房内为其他案外人提供相同的仓储等服务,B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故Y公司的行为不是转租行为和其他违约行为。二、如上所述,Y公司并未违约,而是B公司无理禁止Y公司的车辆进入系争厂房,违约在先,导致Y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厂房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便提前退租,故Y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违法和违约。因此,Y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B公司不同意 Y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六、八项的部分判决,改判支持B公司全部一审反诉请求。B公司的答辩和上诉事实及理由:一、Y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承租方不得转租或以其他理由实质上允许他人分享房屋的使用及其权益,将系争厂房未经新发公司同意转租给案外人使用,并在B公司要求整改后,Y公司承诺不转租的行为在先情况下,B公司才采取对案外人车辆限制出入的措施,故是Y公司违约在先。且Y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擅自提前解除合同也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据此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二、一审判决酌情减轻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Y公司不同意B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辩称:除了Y公司上述上诉意见中针对B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的相应反驳意见外,还有Y公司自2019年1月9日就搬离系争厂房,双方在一审中也一致同意于该日解除合同,且Y公司已付房租至同月17日,故一审判决Y公司再承担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另外,Y公司 先向B公司要求处理系争厂房的恢复事宜,B公司未予以回应且未经Y公司同意擅自将第三方恢复的费用要求Y公司承担也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59

号民事判决; .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Y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80元上诉人上海B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

费6,263元,均予以退回。

 


陆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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