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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成功案例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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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书留置送达,事后当事人以未收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案号【(2017)川行终966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下半年宋*在其居住的*××区××组规划区内搭建了钢架结构房屋约1500平方米,**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发现之后以宋*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房屋,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宋*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向其送达该决定书,因宋*拒收,*政府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有2名见证人签字。

后宋*称其在2016年7月29日从四川省**人民法院复制*政府向法院提交的案号为(2016)川0124行初70号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及答辩材料时才获知该决定书,同年9月7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受理后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宋*不服遂提起诉讼。

*人民政府委托我所李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行政诉讼程序,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宋*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宋*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负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办案意见:】

在了解案件详情之后,我所李律师及团队仔细分析了其中的争议点,主要是2013年12月25日,*政府向宋*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因其拒收,遂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有2名见证人签字, 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条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当事人拒收行政决定书,*政府采取留置送达,发生效力,宋*应知道决定书内容,其以在2016年7月29日从四川省**人民法院复制*政府向法院提交的案号为(2016)川0124行初70号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及答辩材料时才获知该决定书为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且其申请复议无正当理由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对宋*向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有期限限制,除有正当事由耽误外,一般系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本案中,*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向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向其留置送达,留置当日即产生送达的效力和效果,可以推定宋*于当日收到并知晓其内容。

宋*于2016年9月7日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其未举证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向宋*送达决定书,因此,应认定其于当日收到决定书。但因无证据证明*政府告知了宋*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故宋*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从2013年12月23日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最迟应当于2015年12月25日前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政府在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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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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