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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帮助男方成功要回全部彩礼18万元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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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酒席,对方却迟迟不肯办理结婚证,因彩礼闹上法庭,我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彩礼共计18万!


一、前言:

在情侣关系维持期间,对方多次以各种投资借口向原告借款,共计18万。双方分手后,原告主张返还借款,对方却主张该笔款项为彩礼不予返还,我方主张为借贷关系。 何*鑫多次找何*蓉某协商还款事宜,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何*鑫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汪毅律师、林荔枝律师其代理律师。

二、基本案情:

原告:何*鑫,男,居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何*蓉,女,居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汪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荔枝,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何*鑫诉被告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在同居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投资借口主张向原告借款,被告以投资入股四川**美有限公司、绵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需要为由,分别在在2018年12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分别转款1万、1万、6万、10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结束情侣关系后,曾多次催收无果。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8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该款项是双方是对方给予自己的彩礼,不应予以返还。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汪毅律师,林荔枝律师作为何*鑫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

1、被告在 2018 年 12月 19 日17 点 52 分向原告发送微信信

息"我以后慢慢还你"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合意。

2、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原告于 2018 年 12月 19 日、2018年12月 20 日、2019 年1 月 27 日、2019 年 07月 18 日向被告分别交付借款1 万、1 万、6 万、10 万,合计 18 万元。

二、被告主张 18 万为彩礼?

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双方在达成缔结婚姻初步意向后,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予一定的财物,也称彩礼。这种给予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对于给付的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随后,何*鑫及其亲友曾经多次叫何*容一同去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何*容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推拒,何*容拒绝办理登记手续导致双方关系破裂。上述事实说明被告已无心和原告结婚生活,双方多次协商登记结婚未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和声誉,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财产和精神损失。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给付的彩礼。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法律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案涉的18万元款项。

法院调解结果:

经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何*鑫与何金*容共同确认恋爱期间何*容收取何*鑫转款180000元属实,何*容自愿于2020年9月18日前返还何*鑫8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何开鑫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何*鑫5万元。

2、如果何*容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一还款期限支付,何*鑫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绵阳市仙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备注:绵阳市仙游区人民法院  (2020)绵游法人调字第62号)

律师评析:

汪毅律师、林荔枝律师点评:本案中何*鑫与何*蓉虽然在农村办理了就系,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证,符合该法规中彩礼返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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