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无锡律师 > 刘陆琴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对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量: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常州xxxx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

申请人常州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xx劳动仲裁委)常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85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x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xx劳动仲裁委常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853号仲裁裁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申请事实与理由:吴某某于2018年入职xxxx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8年9月28日xxxx公司为吴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9年6月6日吴某某在工作场所受伤,2019年8月30日吴某某所受之伤认定为工伤,鉴定等级为九级,但仲裁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工资标准太高,停工留薪期太长。吴某某两次手术费用都是xxxx公司垫付的,但是吴某某出院后不配合xxxx公司进行工伤费用报销,至今工伤报销所需病例、诊断等资料未交予xxxx公司,xxxx公司垫付的住院费用也未能正常走工伤报销。

被申请人吴某某答辩称,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工资标准过高,以及医疗费报销问题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xxxx公司没有证据材料证实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的情形。xxxx公司为吴某某购买了新兴行业单位人员保险,医疗费的报销部分可参照工伤保险在常州市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申报。吴某某在仲裁裁决前以及收到仲裁裁决后均与单位人事进行过沟通,表示可配合申报工伤报销。请求驳回xxxx公司撤销仲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日,xx劳动仲裁委作出常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853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吴某某与xxxx公司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x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吴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8144.4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680元。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x公司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理申领手续,吴某某予以协助。xxxx公司在上述款项到账后十日内一次性如数支付吴某某,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发放的数额为准。四、对吴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xx劳动仲裁委在受理吴某某诉xx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仲裁庭审中,吴某某和xxxx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仲裁庭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吴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一直未再到xxxx公司处工作,2019年8月30日认定为工伤,2020年4月29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吴某某2020年7月1日与xx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吴某某要求xx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仲裁请求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故xxxx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支付金额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8144.4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680元。xxxx公司为吴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吴某某要求xxxx公司支付交通费的仲裁请求,因为吴某某未提供相关票据,且吴某某未到统筹地外就医,故对于吴某某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本案中,xx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xx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本院审查认为,(一)吴某某因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xx劳动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决xx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xxxx公司关于工资标准过高和停工留薪期过长的申请理由,是对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理涉。(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xxxx公司的住所位于常州市天宁区,本案由xx劳动仲裁委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xx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xxxx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85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常州xxxx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某某

审 判 员 赵某某

审 判 员 施某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田 某

书 记 员 石 某


刘陆琴律师

刘陆琴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187-2405-424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