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无锡律师 > 刘陆琴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物业管理纠纷,为公司维护权益

作者: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量: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xxxx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葛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小区业委会)与被告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xx物业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小区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预收的能耗费1543045元;2.被告赔偿原告设备维修费确认原916027.62元;3.被告返还原告多收取的热水费321.4万元;4.被告返还原告代收的物业费、能耗费2575673.95元;5.被告返还原告车位停车费1809589.66元;6.被告返还原告多收取的电费270.3万元;7.被告承担律师费25万元。事实和理由:xxxx公寓住宅小区(以下简称xx小区)系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自2008年9月开始交付入住。在此后近8年期间,一直由xx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1年1月开始,xx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由被告实际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3月25日,xx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即本案原告)成立。随后,原告代表全体业主另行选聘了南京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2016年6月18日,xxxx公司进入xx小区开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照约定进行交接结算,并拒绝交还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预收能耗费、代收的车位停车费,且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还存在多收热水、电费,使用自留房不交费等情况,未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好小区设备,原告为此付出巨额的维修费用。综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xx小区业主的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作为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代全体小区业主提起本案诉讼是依据2016年4月14日经全体小区业主过三分之二业主审议通过的《南京xx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中的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九款、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款规定: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所有资金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统一收取入账,其中,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的聘用协议予以拨付;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应当制作预算,并从下列费用中支出,(一)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费用之后的剩余费用,(二)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经营(如公共车位的租赁、公共部位广告、场地出租等)收入扣除物业服务成本以后的收益部分,(三)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四)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可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拟定增加预算方案或另行筹集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于小区内公告7天,无30%以上业主反对的,即可实施。

原告认为上述《议事规则》条款已经赋予了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就物业费、能耗费等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无需业主大会另行授权或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议事规则》的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权利第四项规定: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诉讼;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占总户数20%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及时处理的,(三)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经物业服务企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四)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半数以上楼代表提议召开的。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有关共有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且《议事规则》中的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九款、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系对业主委员会督促收取物业服务及其他费用,以及对相关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的规定,并未涉及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费用支取的内容。而《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四项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需经业主大会授权,第八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因此,本案中,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中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授权提起诉讼。业主大会的召开,可由原告按照《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召集。现原告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也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议事规则》及法律的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xxxx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68元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xx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某


刘陆琴律师

刘陆琴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187-2405-424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