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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抚养权判决书

作者:许欣怡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5 浏览量:0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 苏 0118民初 3228号

(2022) 

原告:许X,女。1978 年12 月27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XXXXX76023,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住江苏省南京市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X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81年12月 30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XXXXXX01718, 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XXXXXXXX

 

原告许X与被告杨X交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帅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原告、被告婚生女杨XX由原告直接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杨诗涵抚养费 1200元:3判会本案诉公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09年登记结婚,2010 年1月20 日生育一女杨XX,双方于 2013 年2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手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拒费用,如日后被告无力抚养,抚养的有关问题及费用由双方重新协商。该离婚协议书未实际履行。自2014 年至 2020 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各项费用也主要由原告支付。2020 年,原告与他人再婚,孩子与原告分开随其奶奶住在学校附近的宾馆;同年9月21 日至26日,被告将孩子一人留在公寓,孩子独自上下学和居任。2021 年苏动节期间,原告发现孩子精神不佳,孩于表示希望随原告生活。白2013年至今,被告欠下原告和他人大额债务,不其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衼告杨X未提出答并意见,亦末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自述,转账记录,欠条,宾馆照片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学习教有、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系件等具体情况子以妥善处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杨XX已年满十一周岁,具备一定的自

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尊重其真实意愿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自原、被告离婚后,杨XX主要跟随原告生活,于2020 年开始跟随被告生活,其在原告处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杨XX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也具有托养能力。综上,里然被告作为杨XX父亲已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但杨XX由原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原告关于交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特。被告杨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杨XX由原告直接抚养后,放告作为杨XX的父来,理应给付相应抚养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收入情況,本院结合当地消费水乎、杨XX就学等事实,酌定抚养费数额为 1000元/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夬如下:

一,原告许X与被告杨X的婚生女杨XX自 2021年10月20日起变更为由原告许X直接抚养:

二,被告杨X白 2021年11月起每月20 日前向杨XX给付抚养费 1000 元/月,直至杨XX年满18 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许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厦行给什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亚诉公法》年二百五十三系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0 元,由被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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