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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原告:刘X保,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省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晴,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

被告:朱x凤,女,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市XX市。

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住所地X市XX区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050583XXX5XXX。

负责人:高X,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X保与被告吴X军、朱X凤、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X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X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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