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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1 浏览量:0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与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集团向本院起诉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工伤赔偿待遇按照2000元标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认定事实存在错误,2019年11月5日被告到原告承建的工地施工,双方及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2000元,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工伤赔偿待遇按照6433元标准,与事实证据不符。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辩称,一、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劳人仲案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二、原告提供的某市建筑业劳动合同书,关于劳动报酬项目第一点约定原告每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2000元,剩余工资按年底实际发放。建筑工地一般都是平时发放生活费,剩余工资年度结算。故原告诉请本案工伤赔偿待遇按照工资标准2000元每月进行赔偿,与事实不符。被告每月生活费2000元,实际工资为340元每天,每月工作约30天。三、案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即使按照原告实际工资340元每天计算,也远高于案涉裁决书所裁决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集团与刘某在2019年11月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从事木工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木工工作完成时终止,并由某集团每月支付刘某劳动报酬2000元,剩余工资年底按实际支付。某集团为刘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9年11月23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伤情经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右侧腰1.2椎体横突骨折;住院治疗14天。2019年12月13日刘某所受伤害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4日,刘某伤情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

2020年9月3日,刘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保险待遇提出申请。2020年11月25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长劳人仲案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集团在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刘某: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元×10=64330元;2.住院护理费:2555.06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433元×6=38598元。二、刘某主张的医药费306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由某集团于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刘某予以配合,报销数额由社保部门核准,报销所得款项归刘某所有。若不能报销,则由某集团承担费用并支付给刘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3元×9=57897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33元×6=38598元;3.伙食补助费280元;4.鉴定费280元;5.医药费3068.5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于2021年1月1日向某集团送达,某集团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刘某在某集团工作时受伤,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某集团诉请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某集团已自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劳动报酬2000元,剩余工资年底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具体数额尚不特定,故对某集团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刘某的职业,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按照2018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33元/月标准计算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妥。本案中,某集团对〔2020〕长劳人仲案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书的其他各项无异议,而刘某认为上述仲裁裁决正确应予维持,故对双方就该仲裁裁决中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前述意见,本院核定某集团应支付刘某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元×10=64330元;2.住院护理费:2555.06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433元×6=38598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3元×9=57897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33元×6=38598元;7.伙食补助费280元;8.鉴定费280元;9.医药费3068.5元。其中,刘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医药费由某集团到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刘某予以配合,报销数额由社保部门核准,报销所得款项归刘某所有。若不能报销,则由某集团承担费用并支付给刘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某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刘某: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元×10=64330元;2.住院护理费:2555.06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433元×6=38598元,以上合计为105483.06元。

二、被告刘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医药费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为被告刘某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被告刘某予以配合,报销数额由社保部门核准,报销所得款项归被告刘某所有。若不能报销,则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费用并支付给被告刘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3元×9=57897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33元×6=38598元;3.伙食补助费280元;4.鉴定费280元;5.医药费3068.5元。

三、驳回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某

书 记 员 杨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某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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