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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3 浏览量:0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辽08XX民初51XX号

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

被告:臧某,男,19XX年X月XX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X月XX日至2021年5月30日利息人民币48000元;合计支付原告人民币248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X月XX日,被告臧某以同他人合资开服装店所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为1%,还款期限为1年。2016年9月5日,被告臧某以进货所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为1%,还款期限为1年。至20XX年X月XX日止,被告除支付原告利息30000元外,未按照约定偿还全部欠款20XX年X月XX日,原告要求被告臧某重新写欠条一张,合并欠款为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XX年X月XX日前,至目前,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情况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现在我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被告臧某因同他人合资开服装店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1%,还款期限为1年。当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XX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取款20万元现金,将其中10万元现金交付被告。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服装店进货缺少资金,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1%,还款期限为1年。当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取款10万元现金交付被告。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被告陆续还款3万元,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XX年X月XX日之前利息全部结清。20XX年X月XX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刘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圆整,还款日期为20XX年X月XX日前”,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捺印。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及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以证明被告臧某拖欠原告刘某某20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自20XX年X月X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据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原告负担972元、被告负担4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某

二〇XX年XX月X日

书记员 洪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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