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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徐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某某人民法院

(2019)皖0102民初419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阳,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辩护策略: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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