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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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6 浏览量:0
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912号
原告:张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朱某支付给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456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朱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占某某驾驶无号牌“淮海”牌三轮电动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大道与XX路交口处右转弯时,与沿XX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万某”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占某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安徽省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占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占德常于2019年7月11日去世,朱某系占某某配偶。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遗漏占某某其他法定继承人。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某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