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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资如何认定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1 浏览量:0

上诉人侯X贵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中T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T保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X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中T保安向侯X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52.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734.06元、护理费2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T保安承担。事实和理由:1.中T保安一审中仅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劳动能力鉴定费部分有异议,一审法院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作出改判,存在超判情形。2.中T保安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承诺书》与侯X贵工资表,用于证明侯X贵工资仅为4168.16元/月,但承诺书本身与《工伤保险条例》相违背,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工资表实际上并无侯X贵签字确认,仅为中T保安单方制作。对于每月发放的社保补贴为200元,侯X贵也不予认可。

中T保安辩称,侯X贵签订的承诺书是入职时是自愿的,而且我们,也将社保补贴每月200元钱是发放在工资里的。

中T保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裁字【2020】第224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纠正,依法判决中T保安支付侯X贵停工留薪期工资22488.74元、鉴定费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侯X贵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侯X贵在中T保安处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月基本工资1550元,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等。2019年3月18日,侯X贵下班途径紫云路安徽省住房和建设厅时,不慎遭受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伤害,致右膝关节损伤,右膝股骨下端及股骨平台骨挫伤,内侧副韧带不完全损伤,内侧半月板后角Ⅱ度损伤,髌上囊及关节腔少量积液,住院治疗14天。后经过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侯X贵自负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中T保安未为侯X贵办理工伤保险,侯X贵入职后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放弃办理社保,自愿每月领取社保补贴,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中T保安已经发放侯X贵2019年1月工资4509.07元、2月工资4227.25元、3月工资3206.28元、4月工资940元、5月工资684.9元。

侯X贵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中T保安支付侯X贵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2410.6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358.96元、交通费1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52.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8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285元、鉴定费280元,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19694.69元;三、合肥市雪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30日,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中T保安支付侯X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52.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734.06元、护理费2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第一项,双方未提出异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19年12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该院予以确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中T保安未为侯X贵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侯X贵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放弃工伤保险,但是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中T保安未为侯X贵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中T保安提交的工资条,结合侯X贵出具的《承诺书》,且双方约定中T保安每月发放社保补贴200元,侯X贵月平均实发工资4368.16元,应扣除社保补贴200元,侯X贵每月平均工资4168.16元,中T保安应当支付侯X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177.12元(4168.16×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8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依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结合侯X贵的伤情,该院认定侯X贵应当享有停工留薪期6个月,中T保安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8.96元(4168.16×6),扣除已经支付的2520.22元(940+684.9+895.32),中T保安应当支付侯X贵停工留薪期工资22488.7元(25008.96-2520.22)。侯X贵住院期间,中T保安未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应当支付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仲裁裁决书认定的金额,双方未提出异议,该院予以确认,中T保安应当支付侯X贵护理费221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80元。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2.安徽中T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X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177.12元(4168.16×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8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88.7元、护理费221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80元,以上合计107725.82元;3.驳回安徽中T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T保安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对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裁字【2020】第224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有异议,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包含在裁决书该项中,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未超过中T保安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侯X贵受伤前工资标准问题。侯X贵2019年1月1日入职,2019年3月18日受伤,根据侯X贵银行工资流水显示,1月份工资为4509.07元,2月份工资为4277.25元,故侯X贵受伤前正常工作情况下月平均工资为4393.16元/月,中T保安虽主张侯X贵实发工资中含有200元/月社保补贴,但其提供的工作表为单方制作亦无侯X贵签字确认,承诺书也未注明每月社保补贴金额,且侯X贵对每月实发工资中含有200月社保补贴款亦不认可。故本院认定侯X贵受伤前月工资为4393.16元。侯X贵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752.12元(4393.16元/月×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6358.96元(4393.16元/月×6个月),扣除中T保安已经支付给侯X贵4月份工资940元、5月份工资684.9元、6月份工资895.32元,中T保安还应再付侯X贵23×××××.74元(26358.96元-940元-684.9元-895.32元)。

综上,侯X贵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安徽省中T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侯X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52.1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36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838.7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2211元,合计110650.86元;

三、驳回安徽省中T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安徽省中T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玉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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