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Y因父母离婚协议约定,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育费4000元 直至18周岁。Y父母离婚后,父亲就联络不上,抚养费也没有支付,Y母亲行使监护权利,将Y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Y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多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因男方联络不到,且未接收法院传票,缺席审理,以Y没有证据证明Y父符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事实,驳回Y该项请求。

     本律师反思:

        抚养费的支付原则上每月支付, 未成年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调整抚养费数额;如果一次性支付,是否丧失调整的权利?抚养期漫长,如果抚养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有财产可供执行,从保护未成年人考虑,判决用财物一次性折抵,最低限度保护了抚养人生活,被抚养人根据需要仍可行使调整抚养数额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