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于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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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在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发展客户进行投资,至案发共计发展了三十余人投资,五百余万元本金未归还。期间张某某获得工资、提成收入共计四十万余元。
辩护人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张某某了解到入职时系在校学生,案发前已主动离职,此为政策性从轻处罚情节;了解到案经过,其系朋友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说明情况,此行为系自首;愿意尽最大努力对工资和提成全部退赔;
综合以上情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决定不予逮捕,张某某及时获得了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检索其他涉案人员判决情况:发现张某某系经学校推荐进入涉案单位,当初对涉案单位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并不知情;张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从犯、自首情节;系在校学生、全部退赃、初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通过努力,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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