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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欠债人躲避不现身,如何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伍立纯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量:0

案情内容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纯,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

案情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1204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出借14700余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债务到期后被告拉黑原告的联系方式,拒不还款,原告遂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经1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全部还清欠款之日止,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借用原告的款项进行的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未到庭提供相反的证据,故认定借贷事实成立,双方约定的利息为超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从2020年5月11日起按1%的利率计算计息至偿还借款完毕止,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审判员:农慧兰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律师价值

 

本案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标的较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被告将原告拉黑,原告无法找到被告实现债权,本律师指导其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证明等证据,并且制作法律文书,帮助其立案,递交材料,与法院沟通,开庭等,最后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实现了债权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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