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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时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2 浏览量: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820号之一
原告:周X,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200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鑫锋,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洁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2021年12月1日,原告周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董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