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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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通过诉讼,成功解除与挂靠公司的“压榨”协议

来源:丁勋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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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3民初2433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勋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XX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商丘XX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勋章、薄君梅、被告(反诉原告)昆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挂靠协议;2、判令被告将豫N×××××号东风牌重型仓栏式货车的车辆所有档案交付原告;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车辆误工费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6年12月16日购买东风牌重型仓栏式货车并挂靠在被告处,原告将全部车款支付给被告员工陈丽,并签订三年挂靠协议,2019年12月16日挂靠协议到期后,被告拒不将车辆档案交付原告,造成车辆脱审,不能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诉至贵院。

被告(反诉原告)昆仑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第六条约定,在挂靠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挂靠协议尚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解除的法定和约定事由,应继续履行,由原告将车辆送回,交给被告统一办理投保年审业务,费用原告承担;2、涉案车辆档案由原告持有,不在被告处,不存在拒不交付的情况;3、涉案车辆不能审验系被告不予交付档案造成与事实不符,涉案车辆年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非原告所称的2019年12月因被告不交付车辆档案不能审验而脱审,反而2019年至2020年的审验系原告不按照挂靠协议约定,由原告持审验手续在亳州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审验,证明了不存在因被告原因致使不能审验,原告不积极办理投保业务,被告还为其垫付交强险和车船税等费用,车辆挂靠至今一直未支付管理费,原告应予支付该费用,协议约定逾期缴纳管理费,被告有权追交或将车辆营运手续锁定、不给年审,逾期两年被告有权将车辆一切手续注销,但为保障原告权利,一直未主张权利;4、车辆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车辆不予年审投保、营业系原告造成,其恶意破坏车辆定位系统,使被告面临无保险赔付的风险。

被告(反诉原告)昆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车辆送回统一办理车辆年审、营运证年审、二级维护及车辆投保业务,费用由王某承担;2、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10000元及利息;3、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为其垫付的保险费用3566.80元及滞纳金、违约金5000元;4、诉讼费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将涉案车辆挂靠在我公司,约定“乙方必须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每年2000元整,每次审车前缴纳下一年费用,逾期拖欠时甲方有权追交或将乙方车辆运营手续锁定不给年审,手续锁定费500元及利息由乙方负担,逾期两年甲方有权将乙方车辆手续注销,并且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在保险到期前30天将保费送交甲方统一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0000元)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如果乙方不按规定在甲方统一办理续保事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00-8000元罚款,甲方垫付保费的,有权向乙方收取保费的日千分之五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车辆挂靠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如在五年内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非要转户,乙方需另行缴纳8000-10000元转户费用”。车辆挂靠后一直未缴纳管理费,经催要也未偿还,更不服公司管理和挂靠协议约定,拆除GPS定位,私自办理车辆审验业务,不缴纳保费也不投保,致使我公司为其垫付2019年至2020年保费及车船税3566.80元,如今更不办理年检、营运证年审、二级维护、车辆投保业务,车辆处于脱审、脱险状况,公司面临极大风险,均系对方造成,故应当继续履行协议,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应予支付。因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辩称:合同无法履行,且我方享有协议的解除权;管理费以及垫付的保费无事实依据,违约金等各项约定为格式条款,不认可,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在2016年12月16日购买豫N×××××东风牌重型仓栏式货车,挂靠在被告处营运并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乙方必须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每年2000元整,每次审车前缴纳下一年费用,逾期拖欠时甲方有权追交或将乙方车辆运营手续锁定不给年审,手续锁定费500元及利息由乙方负担,逾期两年甲方有权将乙方车辆手续注销,并且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在保险到期前30天将保费送交甲方统一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如果乙方不按规定在甲方统一办理续保事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00-8000元罚款,甲方垫付保费的,有权向乙方收取保费的日千分之五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车辆挂靠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如在五年内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非要转户,乙方需另行缴纳8000-10000元转户费用”。豫N×××××东风牌重型仓栏式货车道路运输中车辆审验信息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车辆检验信息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昆仑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显示,该车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保费为3450元,车船税为116.8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挂靠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现在涉案车辆处于脱审状态,脱审原因双方争议较大,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都有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车辆脱审、停运,已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本院对原告王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原告王某无证据证明车辆档案具体内容及车辆档案在挂靠公司处,故对原告该项交付车辆档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车辆误工费损失,本院认为,车辆处于脱审状态无法正常营运原因系双方均怠于相互协助、配合,放任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应在车辆年审即将到期前完全可以进行妥善协商进行解决,但却没有积极协商解决,致使损害结果长时间持续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而且在无相关司法评估结论的情况下,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协议至今已无履行必要,故对被告昆仑公司请求继续履行的诉请不予支持。涉案车辆在脱审期间,公司是否履行管理义务,其无相应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支付拖欠管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垫付保险费3566.8元的保险费和车船税,是车辆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原告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商丘XX运输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商丘XX运输公司垫付保险费和车船税3566.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商丘XX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商丘XX运输公司负担625元,反诉费1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商丘XX运输公司负担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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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勋章
  • 执业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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