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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经典案例——作坊打工涉污染,终担责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雇佣被告人丁某某在苏州市某工厂从事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业务。周某某负责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及原材料、操作镀铬作业、承接业务、结算货款,孙某某负责辅助操作镀铬作业,丁某某负责操作镀铬作业。


其间,周某某、丁某某、孙某某将加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二楼操作间地面经下水管排放至外环境。经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操作间附近土壤的金属检测数值均超标,其中重金属总镍、总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总铬、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2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外排废水中重金属总镍、总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总铬、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办案


2022年6月,作为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当事人,全面掌握了本案案情。在会见当事人后,承办律师了解到丁某某文化程度比较低,要养育两个正在读书的儿子,父母也都是农民,没有经济来源,经济条件比较贫困。且本案中丁某某和周某某、孙某某有亲戚关系,且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丁某某只是暂时性过渡性的在作坊打工,不是主犯,获利较少。另外,通过查阅卷宗,承办律师发现丁某某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便表达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想法,而且积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会见过程中,丁某某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表示愿意积极做一些事情弥补自身所犯的过错。


有鉴于此,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丁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丁某某为人友善且已真诚悔过,回归社会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2、本案被告丁某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获利较少,其本人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本案被告人案发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能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属于初次犯罪。其本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再犯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4、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因此,承办律师请求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缓刑。


2022年10月27日,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污染重拳频出,行政执法及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污染刑事惩处的比例不断提高。为此,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但作为典型的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仍需面临许多法律之外的专业问题: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生态环境的修复措施或方案;等等。


就本案而言,本案的案发地,小作坊加工企业比较多,又多是以家庭为模式的小作坊,在其中打工的人员也由于文化程度较低、且急于挣钱糊口的心理,很容易在各种手续不全、没采取废水处理措施的情况下,走向犯罪的道路。


通过种种案例,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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