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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周某与某房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3 浏览量:0

原告:李某

原告:周某

被告:某房产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经被告某房产公司居间介绍,原告方与案外人陈某、周某达成合意,于2019年7月19日,双方签订《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支付佣金10400元。由于2019年7月24日苏州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已无实现可能,故被告应返还佣金104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请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被告某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周某酬金1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马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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