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委托我所最终被取保
公安机关指控: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糜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注册多家拼多多网店,从华强北购买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存放在该二人位于龙岗区某街道的出租屋内,然后通过上述拼多多网店挂网销售。2020年10月22日,民警通过举报线索,在其出租屋内查获疑似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268个,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在拼多多的多家网店从2019年10月到案发期间,总共销售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金额为225637元,上述二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龙岗警方刑事拘留。
辩护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刑事诉讼部韦丽菊律师和赵涉云律师为其辩护
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系夫妻,且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 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及最高检少捕慎诉的原则,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检察机关暂时无法作出决定,恳请检察机关对其解除强制措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家中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并作出决定:
犯罪嫌疑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考虑到其家庭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郭某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