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刘小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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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XX和刘XX(另案处理)、李XX(在逃)在邯山区中华南大街美的城东门北XX的山东羊棒骨饭店用餐饮酒后,因琐事与该饭店老板孙X发生争执继而将其殴打致伤,经鉴定,孙X伤情为轻伤二级。杨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和被告人沟通,协助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刑事和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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