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
来源:杨雨淋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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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9608万元,造成实际未兑付本金人民币57536.4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叶某等人作为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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