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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蒲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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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纠纷专家

             出售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9年王某(出卖人)与孙某(买受人)通过兴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30万元,因为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不具备上市条件,所以,买卖双方无法在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双方约定,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房款分段支付。2010年,因为房屋价格一路上涨,现在的房屋价格比原来签订的房屋价格几乎要高出一倍,因此,出卖方王某与孙某协商,要求增加房款,但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受托过程:

买受人孙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慕名找到笔者进行相关法律咨询,笔者根据本案的证据与事实,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审判实践对买卖双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讲解,受托后,笔者准备好了一切诉讼事宜。

案件判决结果: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孙某与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以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一中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王某所有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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