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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马洪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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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徐XX,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徐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其中40万元,以年利率15%计算,30万元以年利率16%计算,均自2019年8月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截止2020年4月30日,暂计8.1万元方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6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7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8年向原告借款10万元,6次借款共计70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为2016年2月,原告用其母亲李X的账户向被告转账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年,借款到期后,在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被告又续借,自2016年续借至2020年2月,最后一期约定的年利率为1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自2019年8月就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利息。其中第二笔借款为2016年5月,原告用其母亲李X的账户向被告转账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在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被告又续借,自2016年续借至2020年5月,最后一期约定的年利率1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自2019年8月就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利息。其中第三笔借款为2016年8月,原告用其母亲的账户向被告转账10.2万元,其中2000元是作为给被告孩子礼金,实际借款数额为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在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被告又续借,自2016年续借至2019年8月,最后一期约定的年利率为16%,利息每月支付次,但被告自2019年8月就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利息。其中第四笔借款为2017年7月,原告用其母亲的账户向被告转账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在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被告又续借,自2017年续借至2020年7月,最后一期约定的年利率为1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自2019年8月就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利息。其中第五笔借款为2017年11月,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在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被告又续借,自2017年续借至2019年11月,最后一期约定的年利率为16%,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自2019年8月就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利息。其中第六笔借款为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在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被告又续借,自2018年续借至2020年7月,最后一期约定的年利率为1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自2019年8月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利息。之后被告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赵XX偿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共计70万元,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10万元,同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余款40万元于同年8月31日前支付。

  ニ、若被告赵XX任意一期未按期偿还,原告徐XX有权要求被告赵XX立即支付剩余款项,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支付利息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计5805元及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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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洪宁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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