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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丁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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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罪名为盗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由三年至三年零五个月调整为一年八个月

【基本案情】2018年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办理多张实名制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非法犯罪活动,其中卡号为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与2018年1月5日,接收光山县居民章某被他人诈骗资金19000多元,李某得知银行卡内进入资金且明知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后,仍通过挂失补办新卡方式,并将卡内15000多元提现到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另外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又与2018年8月23日办理卡号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转移资金使用,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害人童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等先后在网上被人以刷单的名义骗走5万多元,该款项均进入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后被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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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丁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之后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李某,和李某沟通了辩护策略,认为李某的行为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按涉嫌的金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盗窃罪合并执行至少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最高的刑期才三年,最终和当事人李某确定了辩护方向,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要求变更罪名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追责的话应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案结果】审判阶段检察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刑期为三年至三年零五个月,在李某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最终辩护人丁英律师以盗窃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辩护,法院采纳了丁英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的整体刑期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办案心得】

1、做为刑辩律师,应当有自己的立场和主见,坚持自己的观点,尤其是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更应如此,做到不动摇,不妥协,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2、从李某最终的判决结果,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办案效果,李某及家属都对该结果非常满意,丁英律师认为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尽力为我们的当事人服务,自己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这是对我们工作的认可,更是一种激励,激励我们向更远、更高目标奋进,让有效辩护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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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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