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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3)——从诈骗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姜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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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上海黄浦公安以梁某某涉嫌诈(电信诈骗 )将其刑事拘留,检察院以诈骗罪将其逮捕。2019年3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指控梁某某事先购买、使用解码器及虚假的银行客服语音环境,骗得被害人信息,在POS机上盗刷钱款。得手后,使用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和王某某提供的工行银行卡账户,接收捆绑POS机的银行卡转账的赃款。2018年8月18日至9 月15日间,梁某某所持的工行银行卡从捆绑POS机的银行卡接收赃款人民币55.33万元。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二、辩护思路

2019年4月,梁某某的家人找到我们,请我们帮他亲人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及阅卷,我们认为梁某某未实施诈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向检察官提交不构成诈骗罪的书面意见,同时向检察院提交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线索,要求排除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

检察官对于我们的意见也非常重视,亲自提审我们的当事人,之后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们跟检察官多次沟通,明确提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检察官回复,他们拟将罪名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期间,我多次会见当事人,告诉他我们的辩护思路,及检察院的意见。如果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认罪认罚,有望很快出去。但是如果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做无罪辩护,可能的结果。当事人开始选择了后者。我们也坚持向检察院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释放嫌疑人。

2019年10月8日,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到法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当初一同被抓的关联案件嫌疑人(7个),分别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起诉后,我们向审判法官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同时申请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限两次。

2019年12月,法院通知本案将于2020年2月初开庭,预计先开3天。2020年年初,疫情大面积爆发,预计的开庭不得不取消,会见也受阻。

2020年4月,好不容易预约上会见,主要是看望当事人,安抚情绪,树立信心。可能是关的太久,加之疫情的缘故,当事人没有了往日的神采,因为迟迟不开庭,对自己的案子也变得没有信心,反复告诉我他想认罪认罚早点出来。我反复确认,告知他认罪认罚的后果,他依然坚持想尽快回家。

2020年6月,我再次会见他,这次他更加坚决。

对于他的想法,我完全能够理解,同时内心也很纠结。接受家属委托以后,我会见他差不多15次,反复阅卷研究,确信没有证据证明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该无罪。但是,如果做无罪辩护,这个案子恐怕开庭还要被拖上一段时间,判决结果也无法预料。且如果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个人信息数量,他有被判处3年以上的风险。那怎么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我跟家属沟通,确认他们的想法,他们也想亲人早日出来,愿意认罪认罚。于是我又联系法官、检察官,沟通如果认罪认罚,我的当事人能不能时报实消?得到比较理想的答复后,我提出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

因为疫情,安排的开庭被取消了两次。2020年8月,本案终于第一次开庭,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我的当事人最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1万罚金,相当于实报实销。

这个案子,让我更加深刻的思考什么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开庭前他已经被羁押了近1年11个月,如果继续抗争,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他愿意承担无罪辩护的风险,坚持要求做无罪辩护,我会义不容辞为他辩护、呐喊。但是他的目的很简单,关了这么久,只想早点出去。我虽然不愿意接受有罪的结果,但也只能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选择认罪认罚,这可能是实现他早日回家的最好办法。从判决结果看,当事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或许这就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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