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涉拒不履行判决罪成功判处缓刑案
来源:孙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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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2月22日,某法院以(2017)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处原绍兴某公司应归还给某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五千万余元及相关利息,被告人倪某某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倪某某将银行账户收到他人归还的欠款、工资等合计100余万元用于生活开支。被告人某某有能力部分履行上述判决而拒不履行,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辩护思路:本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处理退赃退赔事宜,虽最终未能得到债权人谅解,结合客观退赔事宜以及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客观情况请求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倪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案件编号:(2020)浙0603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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