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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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秦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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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乙

被告:甲公司

 

 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打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9月26日入职被告,任职打磨师傅。为此,原告提交工作证、考勤卡、考勤机照片、工地地点照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为证。被告不确认上述工作证、考勤卡、证明、考勤机照片、工地地点照片,主张原告从未在其处考勤;确认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不确认关联性,主张转账给原告的款项为加工承包款,而非工资。被告主张双方是加工承包关系,原告承包其处木工打磨业务,同时原告也雇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上述工作证、考勤卡均未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原告提交的被告2015年8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员工工资表显示有职位、姓名、出勤天数、请假天数、天工资、月基本工资、实际本月基本工资、加班天数、包工工资、加班费、奖金、补助伙食费、其他补助、车费报销、扣除考勤、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项目。在上述员工工资表项目仅有职位、姓名、包工工资、其他补助、车费报销显示有原告内容。被告确认该工资表真实性,认为该工资表不能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反映原告只是包工,应为承揽关系,原告没有考勤,也没有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原告主张工资为计件工资,工资没有其他组成部分,原告称被告已支付其2018年4月30日前的工资,未支付2018年5月工资,提交加班人员签到表证明其2018年5月工资为18000元。被告不确认原告提交的加班人员签到表。经查,原告提交的加班人员签到表为照片打印件,原告未提交原件核对,该表亦没有被告的盖章或签名。被告不确认原告所述考勤方式、上班时间及解除情况,主张原告不需要考勤,工作时间也不固定,原告自行安排工作。原告主张在被告处由厂长宁某安排工作,需要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用工管理,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称其是被告厂长,原告是被告员工,工资按计件结算,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录音光盘及文字内容显示有如下内容:“原告:你是不是承包的吗我问你”“被告:我是承包的。”“原告:那你出去,说不干就不干,那是什么道理”“被告:我是什么道理,我们干包工的就是这样,你刚才说了我们干包工的就是这样。” 原告认为该证据证实被告拒绝承认原告是其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确认该证据真实性,但认为其不能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2018年5月工资1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7日作出XX人仲案字〔2018〕3148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决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XX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交的工作证、考勤卡并没有被告签章。考勤机照片、工地地点照片也仅是对工作场所客观拍摄,被告也并没有否认原告在其处做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为工资,而原告提交的员工工资表显示其为包工工资。且该工资表中仅显示有原告的职位、包工工资、其他补助、车费报销项目,其他项目包括出勤天数、月基本工资、加班天数等均没有显示原告信息。若原告确为被告员工,那么员工工资表载明原告信息内容就与常理不符。在录音对话中,原告是确认是承包的,是干包工的。原告的该陈述与员工工资表中的“包工工资”相吻合,证明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四、律师建议

劳动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也存在例外。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都应当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当事人一般难以做到专业的审查,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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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龙飞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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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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