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公司、乙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关于甲公司、乙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原、被告之间从2017年底开始进行交易,原告为被告加工水管阀门。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加工要求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原告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加工完成后,将产品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交付给乙公司。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乙公司多次委托原告甲公司加工水管阀门。乙公司收货后通过银行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3513元,但仍拖欠部分货款未付。甲公司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甲公司主张2018年3月9日至11月8日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金额合计299359.5元,并提交33张合同单予以证明,合同单均有乙公司经营者丙签名确认。乙公司收货后通过银行转账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3513元,有甲公司提交的签购单作为证据证明。
二、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加工款14584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584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至加工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被告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原告提供的三十三张合同单上均有被告乙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结合原告提供的银行收款记录,因此本案现有证据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如前所述,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被告乙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如前所述,由于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数额(利息计算方法:以14584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至加工款清偿之日止)是合法合理。
四、律师建议
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应当审慎,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违约金,以此保护自身利益。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审查,当事人一般难以做到细致、全面的审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从交易之前就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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