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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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征地拆迁,医疗纠纷

案例分析-合同纠纷

来源:秦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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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乙、丙

2019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乙签订《合作协议》,就合作开设运动场馆事宜进行约定,由原告投资10万元整,按月分红,从2019年3月15日起每月红利20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投资款10万元。此外,被告乙与案外人丁、戊分别签订了内容一样的合作协议,丁向被告乙转账投资款10万元,戊向被告乙转账投资款5万元。因球馆项目最终并未落地,于是原告、丁、戊与被告乙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协议》,被告乙返还原告、丁及戊的投资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红利。由丁代表原告和戊作为出借人,被告乙向丁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乙于2019年2月21日向丁借款285000元,借期至2019年6月21日为止。《借条》另外约定,如被告乙到期未清偿借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诉讼费、误工费、保全费、交通费)由被告乙承担。为保证被告乙如约还款,被告丙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两被告再三推诿。两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无奈下只得诉诸法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还借款114000元。

二、被告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被告乙在与原告等三人解除《合作协议》后,将结算后应退还给三人的本金及分红款转化为借款,即为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以上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9年6月21日。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归还过原告本金,故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原告诉请被告乙偿还借条所记载的借款为285000元,但经担保人的被告丙确认以上借款包含了原告(10万元)和案外人丁(10万元)、戊(5万元)支付给被告乙的款项,据上,本院确认原告的债权为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分红14000元(100000元÷250000元×35000元),合计114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乙返还,符合《合同法》中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债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问题,符合双方在《借条》中“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由借款人承担”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丙在被告乙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何种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丙应认定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为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现由于原告未在借款期限届满的2019年6月21日起的6个月(即2019年12月20日)内向被告丙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现(2020年7月29日)才主张,因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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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龙飞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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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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