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征地拆迁,医疗纠纷

甲公司与陈某竞业限制纠纷

来源:秦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人浏览

甲公司与陈某竞业限制纠纷

一、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7月入职甲公司,职务系研发部工程师,双方于2016110日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自20186月起为陈某参加社会保险,陈某自20191月起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甲公司与陈某于2019421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五年内;若乙方未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及甲方因乙方违反约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12月,陈某向甲公司发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记载其与甲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此外,陈某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421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甲公司至今未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甲公司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陈某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甲公司认为其向陈某支付的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甲公司认为陈某在旷工期间利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严重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在陈某旷工后甲公司未向陈某支付补偿金。

2019122底,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陈某与甲公司一案,甲公司请求陈某支付因泄露商业秘密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万元,陈某立即将其上班期间使用的记载着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工作手机、工作笔记本交还甲公司。202012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360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后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陈某向甲公司支付因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万元;2.陈某立即将其上班期间所使用的工作手机、工作笔记本交还给甲公司。

一审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与陈某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该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陈某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甲公司主张陈某严重违反保密义务,陈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对于陈某在职期间掌握了何种商业秘密、离职后泄露或利用了哪些商业秘密、其因陈某违反保密义务产生了何种损失等事实,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工作手机以及笔记本的问题。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向陈某交付了工作手机、工作笔记本以及该工作手机、工作笔记本使用的具体情况。甲公司未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一直未支付陈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甲公司于20191214日收到陈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该通知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于该日解除。甲公司主张陈某离职后入职众力新公司并泄漏甲公司商业秘密,陈某不确认其入职众力新公司,亦不确认泄漏甲公司商业秘密。甲公司提交的众力新公司营业执照不能反映陈某入职众力新公司;名片、陈某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众力新公司订单、众力新业务员曾贤富名片、微信截图均为复印件,陈某不予确认,法院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节选)的内容不能直接体现与本案存在的关联性。综上,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且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其主张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处理结果正确。

四、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陈某的竞业禁止期为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以内,其中离职二年之后的竞业限制期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虽然未约定经济补偿,甲公司也未实际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在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条件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双方可另行协商经济补偿数额。在本案竞业禁止协议未解除之前,离职二年之内的竞业限制期限对陈某仍有约束力,如陈某已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其享有向甲公司主张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秦龙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秦龙飞律师咨询。
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律师
帮助过 1315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龙飞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1*********99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