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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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第三人丙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来源:秦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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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与乙公司、第三人丙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乙公司

第三人:丙

201399日,乙公司与甲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贷款方借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从借款人收到借款日开始计算利息;贷款人需要借款人还款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还款,但贷款人需提前七天通知借款人。”《借款协议》没有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作出约定。

201399日、20131016日、20131029日、2013116日,乙公司分别出具四份收据,依次确认乙公司收到甲借款20万元、10万元、24.4万元、25万元,且收据均载明利息按每月1分息计算。上述收据均有乙公司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除此之外,甲还提供了另外两份收据,收据反映乙公司于2014430日分别收到甲借款10.3125万元、8.348万元,利息按每月1分息计算。但该两份收据没有乙公司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0131230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一份《借款确认书》,载明:“经核对乙公司借甲款截止20131230日尚有未偿还金额79.4万元。”

甲与丙是姊妹关系,丙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妻,2020513日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对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xxx律所担任乙公司的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和审查期间,管理人对甲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认为该债权缺少对应的转账记录且超过诉讼时效。甲不服上述审核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裁决:

1、确认甲对乙公司享有债权本金79.4万元以及利息63.123726万元。

2、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涉案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三、借款本息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乙公司与甲亦无法协商,甲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返还借款,但应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2013年9月9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6日的四笔借款共79.4万元,第三人丙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款确认书》《收据》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富海公司台账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绝大部分款项均有相关支付证据,只有小部分款项没有支付凭证对应,但根据甲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述四笔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是真实发生的,予以采信。

关于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甲主张的利率为月利率1%,其诉求的利息金额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四、律师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延长了对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期间。但是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情况不会因此而消失,如何避免丧失法定的诉讼时效利益,以民间借贷为例,从出借人的角度: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基于此,出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况,并且重新计算后不会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要及时的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比如催要款项的短信、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电话语音等,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这样诉讼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降低法律风险。当然,最保险的就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及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借款人的角度: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借款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借款人若在一审审理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关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关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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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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