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素颜律师

陈素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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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甲与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陈素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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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乙公司

2016223日,丙公司(出租方甲方)与甲(承租方乙方)签订《xx商城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承租位于xx商城11层第1035卡铺。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商铺开业日预定为201671日,此日期如有更改,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开业日以甲方通知日为准,乙方须配合甲方xx商城整体开业日同时正式开业;租期为3年,从201641日至2019331日,月租金900元,综合物业管理费1700/月,租赁保证金2700元,物业管理保证金5100元,合计7800元,水电周转金1290元;租赁保证金及物业管理保证金合称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综合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甲方有权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xx商城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铺展销等活动,乙方对此不得干涉租赁期限届满当日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乙方自费将属于乙方的可动产财物搬离,并承诺无条件将添加于商铺所有装修物及与该场地不可分离的装修增设物(不动产)无偿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设备及材料。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准时缴纳租金、综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不再另行通知;如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等费用,甲方有权每逾期一天按应收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取乙方滞纳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等费用达30日以上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商铺,没收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并有权继续追收租金等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依约将涉案商铺交付给甲使用,甲依约向丙公司缴纳租赁保证金及物业管理保证金7800元、三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7800元、水电周转金1290元。甲确认从201731日起未再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但主张未缴纳的原因在于乙公司公司超出约定开业时间,迟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确认整体开业日期,也未履行任何承诺宣传事项而存在违约。

二、法院裁决:

1、确认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xx商城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已解除;

2、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1、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乙公司公司是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其委托丙公司代为签订合同对租赁物进行出租、管理,丙公司行为系代理乙公司公司,相应权利义务归于乙公司公司。乙公司公司与甲签订的《xx商城商铺租赁管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

2、关于合同解除问题。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甲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乙公司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快递单显示乙公司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故本院确认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xx商城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已于2017年4月11日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原因,甲认为乙公司公司超出约定时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确认整体开业日期,也未履行承诺宣传事项属于违约。对其理由,一方面,甲称乙公司公司承诺举行盛大开业仪式、组建配送车队等宣传事项,但无证据显示该承诺,反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公司有权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xx商城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铺展销等活动,甲对此不得干涉”的内容,反映乙公司对涉案汽配城进行广告等宣传活动的前提是基于乙公司的经营需要,并不属于乙公司需履行的合同义务;其二,在乙公司按约交付租赁物后,甲自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后即可自行开业经营,即使按甲所陈述该整体开业即代表进行某种程度的广告宣传,乙公司未达到该种规模的广告宣传并不能影响租赁商铺的正常经营,并不导致涉案合同因此而无法履行。

四、律师建议:

    关于甲的装饰装修损失问题。甲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无约定的,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规定,以及乙公司公司与甲签订的《xx汽车用品商城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关于“……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等费用达30日以上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商铺,没收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约定,乙公司无须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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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素颜
  • 执业律所: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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