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荣律师

周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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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综合

甲公司与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来源:周丽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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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3月,乙公司委托某招标咨询公司发布某项目的邀请招标文件,文件载明项目预算金额为3000万元。2019326日,甲公司按照要求向某招标咨询公司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交投标文件。2019328日,某招标咨询公司向甲公司制发《中标通知书》,通知甲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下浮率报价)为下浮率0.15%,同时要求甲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原件后30日内,与乙公司办理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甲公司在2019329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多次以电话、函件等方式与乙公司联系,表达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愿,但乙公司一直不予理会,于是甲公司在2019429日向乙公司邮寄《通知函》,请求乙公司处理签订合同项目事宜。201956日,乙公司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向甲公司发函,明确终止涉案项目的合作,并表示愿意对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双方就损失进行多次沟通,但未能达到一致意见。

甲公司为案涉项目多次到现场进行勘查、沟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乙公司无故终止合作,给甲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根据甲公司统计,展馆策划、布展方案的设计费为895275元,甲公司为制作投标文件花费3000元,为项目购买电脑设备等物品花费26634.6元,为准备项目产生的差旅费为70695.28元,以上均为甲公司损失,合计995604.88元,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对上述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决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设计费、差旅费、资料费、购买物品等费用合计995604.88元,乙公司同意在20212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甲公司设计费、差旅费、资料费、购买物品等费用合计600000元,其余部分请求甲公司放弃,甲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案件受理费由乙公司负担。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甲公司、乙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乙公司改变中标结果,不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缔结,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建议

本案中甲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审判制度不同,调解的目的在于追求当事各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调解制度所关注的焦点不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形成的法律事实,而在于在纠纷发生之后,如何寻求出一种当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无论是非曲直,只要当事各方达成合议,调解的目的也就圆满达成。事实上,只有当事各方自己才真正清楚其在个案中的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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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丽荣
  • 执业律所: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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