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荣律师

周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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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某、叶某与苏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简析

来源:周丽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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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区某

原告:叶某

被告:苏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9日,苏某甲市乙区某银行签订《某银行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以下简称184号协议),约定苏某甲市乙区某银行借款30万元,分36个月归还,即从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苏某需支付手续费34500元。区某、叶某甲市乙区某银行签订《某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保证合同》,作为184号协议的从合同,约定区某、叶某苏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为184号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至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对184号协议的额度有效期进行延展,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的,保证人仅对原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合同其他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信用卡业务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截至2015年10月14日止,苏某尚欠甲市乙区某银行202400元,后苏某甲市乙区某银行协商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苏某开立卡号为62×××87的银行卡用于偿还202400元欠款,还款期限36个月,每月的21日为还款日,苏某应于2016年1月开始按月还款。苏某2016年1月起不按期足额向甲市乙区某银行归还借款,甲市乙区某银行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区某、叶某偿还暂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的借款本息195578.39元,法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甲市乙区某银行2017年6月12日扣划叶某账户1944.05元,区某又于2017年6月13日向上述银行卡汇入196977.11元,共代苏某还款198921.16元。甲市乙区某银行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诉,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丙0705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为2105.78元。

区某、叶某主张二人已经代苏某还款198921.16元,已承担了保证责任,其要求苏某偿还198921.16元,苏某拒绝支付,区某、叶某无奈遂诉之法院。

二、法院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区某、叶某支付款项198921.1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96977.11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4日始至清偿之日,以1944.0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3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叶、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原告叶、区负担78元,被告苏某负担4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叶甲市乙区某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苏甲市乙区某银行签订的后一份借款合同,实质上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未得到区某、叶的书面同意,叶、区仅应对184号协议的有效期内发生的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184号协议还款期至2016年12月9日,甲市乙区某银行于2017年4月1日提起诉讼,属在保证期间内向区、叶主张权利,区、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区、叶在诉讼过程中自动向新会中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苏平娇进行追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区某、苏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本案比较特殊在于,在一般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是债权人主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区某、叶某主动履行保证义务,其追偿权依法应受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合同,如果债权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必须要通知到保证人并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仅对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债务负责。同时,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保证这款做了重大调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合同,未就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而民法典则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提醒大家,不要轻易去做保证人,如果必须做,那么要约定是一般保证,否则,保证人可能会因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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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丽荣
  • 执业律所: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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