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荣律师

周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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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综合

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关键的一步

来源:周丽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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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乙公司订购充电器,通过其员工微信向下单,并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后因乙公司未支付货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联调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乙公司确认欠货款75270元并分7期支付,自2019年4月日至2019年9月,每月24日之前支付1万元,余款1527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前履行完毕。协议同时约定,若乙公司未能如期额支付任一期货款,则可就剩余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及案件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了起诉。

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6日,共向支付5万元货款,余款25270元至今未付。

公司的独资股东,公司的前独资股东,2019年10月12日,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

因此,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甲货款2527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并要求丙、丁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裁决

1、乙公司支付甲剩余货款25270元,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乙公司支付甲律师代理费8000元;

3、丁对乙公司以上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4、丙对乙公司以上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分析

1、关于货款及利息问题

本案有送货单、对账单等证实双方的交易过程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有效的交易关系。2019年4月22日,甲与乙公司在法院诉前联调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因此,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乙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甲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270元。

乙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要求乙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未超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关于律师费的问题

甲与乙公司在《和解协议》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甲要求乙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有合理的依据。但是相关的律师费的数额不得超出广东省律师费的指导标准。根据甲的诉讼请求标的额,本案律师费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故,法院只支持了8000元的律师费,对甲超出的律师费请求,未予不予支持。

3、关于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丙系乙公司的独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丁作为该公司的前独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在向甲确认债务之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现投资人丙时,未向作为债权人的甲发出任何通知,应当对其独自投资乙公司期间的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办案思考

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原告通常需要证明与被告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对方欠付的具体款项等自己主张的事实,常见的证据是合同书、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交易流水等。因此,公司或个人在从事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要注意留存以上书面证据。

目前明确规定可以主张律师费的案件主要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原则上只有当交易双方存在律师费承担的有效规定才可以主张由对方支付律师费。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是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资本承担责任。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对方是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其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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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丽荣
  • 执业律所: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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