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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丙某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何民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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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丙某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7月1日,甲某与乙某签订《快递转让合同》,约定:甲某将其承包的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檬柏路330号的韵达快递业务转让给乙某,转让金额为90000元。《快递转让合同》签订后,乙某即接手经营。2017年7月2日,乙某之子丙某通过微信向甲某转款20000元。2017年7月20日,丙某向甲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丙某身份证号:5138XXXXXXXXXX因承接韵达快递天健分部(61545)欠甲某身份证号:51102XXXXXXXXXX柒万人民币(¥70000)本人承诺于2018年1月30号之前全部归还……欠款人:丙某2017.7.20日”。后乙某、丙某仍未付款。2017年8月20日,甲某陪同乙某前往成都市全通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韵达公司)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的住所地,乙某(被特许人、加盟方)与全通韵达公司(特许人,加盟授权方)签订《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合同载明的注册商标及企业标志,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地为檬柏路330号。2017年12月22日,全通韵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李平退还甲某押金30000元。2019年2月12日,丙某向甲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承诺书丙某欠甲某人民币七万元整(70000)身份证513822XXXXXX,于2019年2月17日归还人民币两万整(20000),以后每月8号还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直到归还完,钱打到623XXXXX248卡中,七万元整还完欠条作废,还钱以银行卡为准。否则按欠条承担法律后果!承诺人:丙某身份证号:513XXXXXXXXX2019年2月12号”。后乙某、丙某仍未付款。庭审中,乙某陈述: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快递转让合同》实际由丙某与甲某洽谈、协商。全通韵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审判员的通话中陈述:加盟方在经营业务时有相应的投资,全通韵达公司不禁止加盟方转让其投资的经营资源,但转让前应帮助受让方熟悉经营业务;全通韵达公司在确认受让方具备经营条件后,在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与受让方签订加盟合同,同时按约退还转让方交纳的押金。

法律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该规定旨在规范快递业务,系经营快递业务主体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针对已取得快递经营权的企业转让部分地区快递经营权作出的规定。本案中,全通韵达公司系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原告作为加盟方在加盟时进行了一定投资,原告在退出加盟时将该部分投资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全通韵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明确表示该公司不禁止加盟方转让其相关权利。原告与乙某签订的《快递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快递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按约履行转让款支付义务。丙某在签订合同时与原告进行洽谈、协商,合同签订后又向原告支付转让款、出具《欠条》《承诺书》,丙某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系案涉《快递转让合同》的相对人和债务加入者,原告主张丙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转让款,确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原告主张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乙某、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某欠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本案是快递加盟转让引起的合同纠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更多快递引起的纠纷是在发生运输途中货物破损之后,相关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民法典对货运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明确货物的名称、性质、重要、数量等,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二、托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采用适合货物运输、有利于保存货物的方式包装货物。三、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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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民姣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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