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在案件尤为重要,不当得利纠纷巧妙解决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4日,案外人江某委托广西某托运部运输4包货物,运费为120元,托运部从甲地运送到乙地后,交由原告承运,原告负责将货物从丙地运输到丁地,运输过程中,由于收货人同为“阿X”,原告误将另一收货人名为“阿X”的货物发错,运送给被告,原告发现后立即与被告沟通,要求追回该货物,被告起初也配合追回,但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并没有实际进展,并告知原告其东北买家并没有收到该货物,后无结果。被告收到原告发错的货物后应当履行返还的义务,但被告没有返还,导致货主向原告追偿52208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认。”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案外人托运货物的收货人的名称跟被告相同,但是电话号码的确跟被告的电话号码不同,原告将货物错发给被告,原告提供了被告支付涉案货物运费的凭证,被告也微信确认的确有收到错发的货物,足可以证明被告确认误收了原告的货物。庭审期间被告未到庭并且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虽然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已经将误收的货物专卖,但是不属于本案的解决范畴,被告可以另行主张。
三、判决结果: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2208元,法院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思考: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关键就是对证据的把控。首先,原告在发现错发货物之后能及时的跟被告沟通,让被告确认收到错发的货物是关键,另外,原告还找出了其错发货物的原因是被告跟实际收货人的名称相同,但是又能举证被告跟实际收货人的联系方式不同,所以能让法院认定原告是基于对两个相同姓名的收货人的错误认识才导致发错货的结果。
还有一点就是涉及到一个合同相对性的问题。本案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的已经把错发的货物发案外人,主张让原告向案外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因为案外人不是本案的相对人,所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后,被告可以向案外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