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民姣律师

何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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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张某、王某乙赠与合同纠纷

来源:何民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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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未进行特别约定。2018年3月被告张某因疾病突发入院,被告张某入院后原告王某甲发现被告张某婚内出轨,与被告王某乙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该不正当关系持续了较长的一段时间。因被告张某刻意隐瞒,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在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以情人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张某利用其掌管夫妻共同财产的便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多次向被告王某乙赠与大额现金、财物。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王某乙共转账115703元,于2017年12月为被告王某乙购买车辆代付了6万元。经原告王某甲核实,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乙赠与的财产达到175000元。且因被告张某突发重大疾病,为治疗已基本花光家庭积蓄,原告在得知后尝试联系被告王某乙返还上述款项,用于被告张某的治疗,但屡次遭到了被告王某的拒绝。原告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部分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张某的上述行为,明显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的情况下,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大额财产擅自赠与被告王某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王某基于情人关系接受大额财产赠与,且该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显然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故被告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某乙的处分行为无效,被告王某乙取得的上述财产应予返还。因此,原告王某甲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某赠与被告王某乙175000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王某乙向原告返还175000元。

 

法院裁决:(一)被告张某赠与被告王某乙150801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王某乙向原告王某甲返还150801.83元。

 

法律分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特别约定,故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于2017年12月代被告王某乙付购车款60000元,于2018年2月-4月共向被告王某乙转账65300元,且上述代付购车款及转账钱款数额较大,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钱款往来存在正当理由,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是基于与被告王某乙的不正当关系,代付购车款及多次向被告王某乙赠与大额款项。被告张某所赠与的财产均系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在明显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的情况下,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将大额财产擅自赠与被告王某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王某乙基于不正当关系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该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被告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某乙的处分行为无效,被告王某乙取得上述财产共计125300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乙所转的剩余款项数额较小,酌为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某乙向原告返还一半数额的款项即25201.83元。

 

个人建议: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有有权处分的外观,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且无过失,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前提,受让人方能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因此,财产的权利人应注重保管好相关财产,及时变更不正确的登记档案,防止他人产生有权处分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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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民姣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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