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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缪王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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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1、2020年3月17日,甲公司(甲方)与丙公司(乙方)、甲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1、鉴于甲、乙、丙三方存有合作关系,甲方已将客户(闭某、袁某、蒙某)申请有关融资租赁款项合计331986元汇给乙方,并由乙方汇给丙方进行购车有关事项;后因丙方擅自挪用融资款项,致使客户至今仍未提车。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由甲方向丙方垫付,甲方向乙方再汇178386元,并由乙方汇给丙方进行购车有关事项。2、同时,丙方保证于2020年4月30日前须配合客户办理登记上牌、抵押手续及向甲公司偿还垫付款178386元,否则,甲乙双方因此对外(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连带担保责任,则由其(丙方)承担赔偿。3、如丙方违反本协议,须承担60000元违约金,甲乙双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等由丙方承担。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其尾号为8352的银行账户向丙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尾号为1988的银行账户转账178386元,同日,史某通过其上述银行账户分三笔将51810元、50000元、76576元,共计178386元转账至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尾号为0010的银行账户,转账时附言为:闭某提车款、蒙某提车款(后两笔)。之后,乙某公司未按期向甲公司偿还上述垫付款。甲公司遂委托本所于2020年4月30日向乙某公司发送多份律师函,要求乙某公司偿还垫付款及支付违约金,陈某分别于同年5月3日、4日、21日签收上述律师函。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甲某公司与丙某公司、乙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甲某公司提交银行业务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及律师函、快递回单等证据,证明其按《三方协议》的约定于2020年3月18日向乙某公司支付垫付款178386元后,乙某公司未按约于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上述垫付款,且在收到甲某公司通过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律师函后,仍未向甲某公司归还上述款项,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乙某公司未提出抗辩,故对甲某公司要求乙某公司归还垫付款178386元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甲某公司主张按案涉《三方协议》第3条约定的“如乙某公司违反本协议,须承担60000元违约金”,本院审查认为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宜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案涉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即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于甲某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乙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丙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款17838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7838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法律适用情况并无另行规定,故本案仍应适用欠款事实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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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缪王雷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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