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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甲公司、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来源:缪王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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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甲公司、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甲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成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周某、郑某。2021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合同文本、税收凭证、债权债务凭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薪水证明等公司经营相关文件。被告于2021年5月4日签收了该函件,但对原告的要求没有回应,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完整提供被告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税收凭证、债权债务凭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薪水证明等材料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查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决:一、被告甲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甲公司自2020年12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所有公司章程和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郑某查阅;二、上述材料由原告郑某在被甲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在甲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是被告的股东,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合同文本、税收凭证、债权债务凭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薪水证明供其查询、复制,并说明查阅的目的,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回复原告的申请,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保护其股东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提供被告自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合同文本、税收凭证、债权债务凭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薪水证明供其查阅、复制。被告辩称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财务会计报告、税收凭证、债权债务凭证,原告对此不持异议,并表示被告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法院认为,股东查阅公司章程是股东应有的权利,原告要求查询公司章程、会计账簿,被告表示同意,法院确定被告提供公司章程及自公司成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至于合同文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薪水证明非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原告主张被告提供上述文件供原告查阅,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考虑,查阅地点宜以被告办公区域内,原告同意查阅时间为1日,法院予以确定。

个人建议: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有条件的查阅会计账簿,但不可进行复制。对于其他的合同文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等,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因此法院对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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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缪王雷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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