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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林某、李某乙、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案例分析

来源:缪王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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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林某、李某乙、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李某甲称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非婚生女儿,起诉李某遗孀林某、李某子女李某乙、李某丙,要求分割李某遗产。包括1.依法分割位于被继承人李某位于A市某处房产所占的份额,原告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估值40万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在甲公司所占的股权份额,原告继承7.75%份额(62%除以8),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继承人名下所有的62%份额价值18万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被告否认李某甲系李某非婚生之女。

法院裁决:驳回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关于李某甲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某甲称其与被继承人李某是父女关系,但未提供出生证、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予以直接证明。现李某已经去世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且李某乙、李某丙明确拒绝接受李某甲与其之间的半同胞亲缘关系鉴定。基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李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属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结合其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情况,根据我国法律对身份关系认定的严格性,法院对李某甲所提其系李某的非婚生女、与李某存在血缘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个人建议: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系李某甲因与三被告就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与法不符,法院因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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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缪王雷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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